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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寵物變更,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申請事項須知
1.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
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2.遺失寵物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
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
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3.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
記。
4.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100元。
寵物頸牌或登記證遺失、申請補發收費50元。
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所得向飼主收取
飼料及場所管理費每日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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