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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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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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
民國97528 日府法規字第0970122391號令發布修正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本市動物防疫 、衛生保健、動物藥品管理、獸醫師管理、動物保護 、動物收容及屠宰衛生管理等事項,並受本府經濟處之指揮監督。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動物防疫課:掌理豬瘟及口蹄疫防疫工作、家畜禽動物疾病防治及衛生輔導、寵物及野生動物疾病防治、輸入動物追蹤檢疫、犬貓狂犬病防疫工作、家畜禽動物疾病病性鑑定及監控調查、水產動物疾病防治病性鑑定、動物疫情調查、違法屠宰行為查緝、屠宰場設立與變更申請及其他有關動物防疫事項。

二、

動物保護課:掌理寵物登記及管理、寵物業管理、動物保護法之執行與教育宣導 、志工招訓與管理等事項等事項。

三、

動物收容課: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棄犬貓捕捉收容及管理、羈留動物緊急處理等事項。

四、

獸醫藥政課:掌理獸醫師及動物醫院管理、獸醫公共衛生及原料畜產品衛生檢驗查緝、畜牧場斃死禽畜查核、動物用藥品管理、總務業務、資訊業務、出納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前二款之業務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技正及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應具獸醫師資格。但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已任用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技正代行或代理之。技正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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