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
民國97年5月28
日府法規字第0970122391號令發布修正
|
|
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本市動物防疫 、衛生保健、動物藥品管理、獸醫師管理、動物保護
、動物收容及屠宰衛生管理等事項,並受本府經濟處之指揮監督。 |
|
第三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
第四條 |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
| |
|
一、 |
動物防疫課:掌理豬瘟及口蹄疫防疫工作、家畜禽動物疾病防治及衛生輔導、寵物及野生動物疾病防治、輸入動物追蹤檢疫、犬貓狂犬病防疫工作、家畜禽動物疾病病性鑑定及監控調查、水產動物疾病防治病性鑑定、動物疫情調查、違法屠宰行為查緝、屠宰場設立與變更申請及其他有關動物防疫事項。 |
|
二、 |
動物保護課:掌理寵物登記及管理、寵物業管理、動物保護法之執行與教育宣導
、志工招訓與管理等事項等事項。 |
|
三、 |
動物收容課: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棄犬貓捕捉收容及管理、羈留動物緊急處理等事項。 |
|
四、 |
獸醫藥政課:掌理獸醫師及動物醫院管理、獸醫公共衛生及原料畜產品衛生檢驗查緝、畜牧場斃死禽畜查核、動物用藥品管理、總務業務、資訊業務、出納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前二款之業務等事項。 |
|
|
|
第五條 |
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技正及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應具獸醫師資格。但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已任用者不在此限。 |
|
第六條 |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七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八條 |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技正代行或代理之。技正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
|
第九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第十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
|
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 |
TOP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