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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7年07月3日
「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97年4月1日公告,並定自民國99年4月1日生效。
原定97年4月1日開始全面取締傳統市集及店(住)家屠宰行為部分,鑒因97年2月4日「傳統市場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實施後輔導期限及措施會議」中,決議請業者提出新相關配套措施,且各項配套措施應於2年內儘速完成,即開始執行傳統市場違法屠宰行為取締處罰事宜,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已於97年4月1日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99年4月1日生效。
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也在此呼籲市民一起來選購貼有「防檢局屠宰衛生合格」之標誌禽肉,讓大家都能吃的既安心又健康,另除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外,本市各養畜禽場所飼養之畜禽如需屠宰時,仍應送至合法屠宰場屠宰,倘經本市「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查獲違法屠宰之情事時,將依畜牧法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病死畜禽應妥善處理,如未依規辦理者,將移送環保機關查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連結
http://www.baphiq.gov.tw/public/Data/8421740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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