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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關懷(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篇)
Q1:何謂寵物業者?何謂寵物繁殖場?
A:
(1)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
(2)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Q2:經營應辦登記之寵物業從事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哪些標準?
A:
(1)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平方公尺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
(2)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60%。
(3)犬隻飼養面積,以每3.3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最多可飼養大型犬1隻,中型犬2隻,小型犬3隻。
(4)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
(不得架設多層籠架) ;中型犬為最多2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3層籠架。
(5)犬隻體型分類如下:大型犬23公斤以上、中型犬9至23公斤、小型犬9公斤以下。
Q3: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未申請寵物業許可是否受會罰?
A: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Q4: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間多久?期滿多久前應申請換發?
A:
(1)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3年為限。
(2)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滿3個月前申請換發新證。
Q5:寵物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幾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A:寵物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除營業場所地點變更須重新申請外,應於變更後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Q6:已領有寵物業許可證之寵物業者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於如何辦理?
A:
(1)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1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寵物業許可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註銷之。
(2)停業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1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3)停業超過1年者,視為歇業,應將寵物業許可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繳銷;其不繳銷者,寵物業許可證失效,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4)停業期限屆滿前,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業者,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並以1次為限。
Q7:經營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何業者供應?
A:經營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3次者,廢止其許可。
Q8: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罰則為何?
A: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Q9: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字號罰則為何?
A: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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