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防範本市家禽傳染病之發生,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及其產業永續發展。
三、實施區域及畜禽種類:本市轄區內各養禽場之所有家禽。
四、實施方法: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進行禽舍衛生管理,並對其所飼養之家禽訂定免疫計畫投用疫苗,方法如下:
(一)衛生管理:
1、飼養場所應設置隔離網,以不讓野生鳥禽,候鳥進入或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2、飼養場應於進出口處設置消毒池(槽)或自動噴霧消毒設施,消毒池(槽)內之消毒藥水至少1週更換1次。
3、工作人員進入禽舍前,應更換工作服及膠鞋並消毒。
4、飼養場所須備有工作日誌,逐日記載場內家禽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接種、消毒情形及人員進出管制等事項。
5、飼養場應定期辦理病媒之驅除工作,並於工作日誌內記載實施日期、使用藥劑及驅除病媒之種類。
(二)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
1、預防接種之疫苗包括新城病單價、混合活毒疫苗及單價、混合不活化疫苗,前述疫苗應經動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經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而新城病活毒疫苗病毒株之ICPI值應小於0.7。
2、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儲存於攝氏4度至8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各別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日曬及高溫處所,已逾有效期限或開瓶使用後所剩餘之疫苗或空瓶均應予廢棄銷燬。
3、活毒疫苗注入稀釋液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點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不活化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疫苗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4、疫苗以點眼或點鼻接種時,須以原廠所附並經冷藏之稀釋液配製,噴霧接種時需再以生理食鹽水配製,一次配量以30分鐘以內使用完畢為宜。
5、疫苗以飲水投予時,應避免水中含有礦物質、有機物、氯或清潔劑,並應使用塑膠器具調配疫苗。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家禽得依據家禽保健中心或防疫單位所測得血清抗體力價及其建議,訂定免疫計畫確實執行。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師之指示下施打疫苗,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新城病疫苗使用情形填報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28之18號
傳真:23869291)。
五、未依前開規定處理致家禽發生新城病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而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六、家禽罹患新城病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全場一律予以撲殺處分,以防病原擴散,罹患場內所有禽類一律禁止移動,禽舍用具、車輛及其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
七、上述公告事項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員赴養禽場查核各項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