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授動藥字第09700006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本市97年度犬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
依據:é動物保護法û、「獸醫師法」暨施行細則、「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暨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有效預防狂犬病之發生,以期防範人畜共通傳
染病之散播,維護公共衛生及保障市民生命安
全。
二、實施日期: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凡本市轄區所飼養出生滿3個月畜犬
貓及曾實施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已逾1年有效期限之健康犬
貓。
四、實施辦法: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臺中市南屯區萬和路1
段28之18號,電話:23869420)。
(二)協辦單位:社團法人臺中市獸醫師公會(臺中市北區北平1
街3號,電話:22958456)、臺中市寵物商業同
業公會(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二段103號,電
話:24526885)及本市各開業動物醫院及寵物
店。
(三)實施方式:
1、調查登記:由各區公所派員調查登記轄內各家戶所有出生滿
3個月健康良好之犬貓,作為實施預防注射對象。
2、每年視實際需要辦理預防注射宣導月活動或辦理巡迴注射活
動,由主、協辦單位依實際情形排定日期、時間、地點,接
受飼主申辦犬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3、飼主於平時可攜帶犬貓至本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或特約開業動
物醫院申辦犬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4、凡出生滿3個月之犬貓,其飼主或所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及犬貓,至上述地點施行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5、經施行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犬貓,由動物保護防疫所或特
約開業動物醫院核發本府印製之「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證明書」及「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證明牌」,動物所有人或
管理人應將所領之該證明牌,繫於動物頸項,以資識別;證
明書由飼主或所有人妥為保存,以便查核,遺失申請補發收
費新台幣30元整。
6、動物防疫人員為預防狂犬病之發生,得隨時進入犬貓飼養或
訓練場所,施行犬貓生體檢查,及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等事
項之檢查,飼主或所有人不得拒絕。
7、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犬貓,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
強注射1次。
8、由外國輸入之犬貓不論是否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一律應
再接受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9、為本市犬貓狂犬病等防疫之需要,本市獸醫師(佐)依獸醫
師法第15條規定,有遵從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指揮之義務及第12條規定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記
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
(四)收費辦法:
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收費標準:本府收費每頭次新臺幣
140元整。特約之開業動物醫院其費用則依照社團法人臺
中市獸醫師公會訂定之é臺中市開業獸醫院小動物診療費
用標準û辦理。
(五)經完成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者發給預防注射證明牌:
1、圓形金屬版面印刷,正面藍底,上緣為é狂犬病疫苗預防
注射û、中央為年份、下緣為é證明牌û等字樣,背面上緣
為é台中市政府û、中央為年份與各縣市身分證之英文字
母及流水號、下緣為電話(04)23869420等字樣。
2、凡使用未經本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公告印製之狂犬病
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或證明牌,一律以未施打狂犬病疫苗
辦理。
(六)畜主未依規定持有效期限內之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證明牌
或證明文件,而攜帶畜犬外出未繫鏈繩或疏縱犬隻於戶外
者,一律視為流浪犬處置之。
(七)本公告事項之施行,犬貓飼主或所有人均應遵行,如有違
反本規定者,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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